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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属(驻市)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引导本地医院加快提升技术水平,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本地化,经研究,现就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对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项目可对接,应合尽合”的原则,我省明确了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的209项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对接我省现行项目落地实施(其中26项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我市有条件开展上述20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对应的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

二、临时政策试行1年项目。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无项目可对接,开辟绿色通道”的原则,我省明确了45项符合输入医院自身特色、输入地明确重点引进、填补本地临床空白的手术、治疗、病理的技术类项目,放宽至省内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其他公立医院。45项作为临时政策试行1年,试行期间,省级医保部门将对此类项目组织论证,作新增、修订处理,或试行期满自动终止。我市有条件开展上述45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2)。

三、相关医疗机构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直接对接执行江西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9项)

2.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放宽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45项)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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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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